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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须具备的条件
2007/11/19 9:50:14

 

       申报国家级代表作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

      (一)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,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,具体范围如下:

       1.传统文化表现形式,主要包括:民间文学(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),民间美术,民间音乐,民间舞蹈,戏曲,曲艺,民间杂技,民间手工技艺,生产商贸习俗,消费习俗,人生礼俗,岁时节令,民间传统知识,传统体育竞技等。

       2.文化空间,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、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。如庙会、歌圩、传统节日庆典等。

      (二)根据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推荐申报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:

       1.具有突出的历史、文化和科学价值;

       2.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;

       3.在当地有较大影响;

       4.符合以上条件,且处于濒危状态。

      (三)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。

       申报材料

      (一)申请报告: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“部际联席会议”办公室(文化部)提出本省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,并对申报项目名称、申报者、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,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。

      (二)项目申报书:包括基本信息、项目说明、项目论证、项目管理、保护计划、省级专家论证意见、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(具体格式见附件1)。

      (三)辅助资料:包括录像资料、证明材料、授权书,以及其他有关资料(具体要求见附件2)。

      (四)申报项目简介: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、地理位置、历史沿革、主要价值和影响(字数500-600字)。

      (五)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,一式10份,电子文本(Wd格式)2份。

      (六)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“部际联席会议”办公室(文化部)后将全部归档,不再退还。

 

      编辑:  中华仓颉文化网  杨嬅  http://www.zhcjwh.com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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