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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物质文化遗产
保护文化遗产制度跟进很关键
2009/6/4 0:32:13

      6月10日,我国迎来首个“文化遗产日”。它的设立表明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,已经向全民自觉的阶段迈进。然而,要想让它深入公众内心,变成对文化遗产的敬畏和尊重,转化为“敏感”的保护意识或行为,进而让公众能够在文化遗产和传承中享受到幸福和满足,一个遗产日的设立是远远不够,而必须有降低博物馆参观门槛、政府官员问责、设立民间保护基金等更多制度、法律动作的及时跟进。

      提高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,最直接也是最好的方式,就是让他们能够方便地参观古迹、文物,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。但是,我国诸多文化遗产、博物馆的门票动辄几十甚至上百元,对多数的普通工薪、农民家庭,让孩子直观认识了解文化遗产的成本显得太高了。我们看到,即使是“文化遗产日”,也仅有西安等少数地方的博物馆限量免费参观,前提还需单位证明的团体预约。这说明,公众接触文化遗产的通道过于狭窄。

      然而,敏感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,需有生动的体验、参观的长期滋养为基础。我们应该像欧美发达国家一样,一方面建立更多的博物馆、保护地,同时更要降低各级国家博物馆的门槛,让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可以轻易地与文化遗产“面对面”;至少,在每年的“文化遗产日”中,能够让更多的公众享受到免费或者低廉的参观机会。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,需要能够惠及大多数人的文化土壤。人们只有从小就能够感受各种文化遗产,“死”的文化遗产才能“活”起来,成为公众的文化意识和习惯。

      保护文化遗产,需要全民的自觉和参与才能实现。在我国社会转型剧烈的今天,实物与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很容易遭受破坏,或者得不到及时的保护,此时,政府官员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和意识尤为重要。所以,在政府干部的考核监督制度上,需要加入相关条目和内容。让那些没有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官员,在工程建设、文化政策等人为因素造成对文化遗产的严重毁坏后,能够受到问责;那些对文化遗产进行不当的经济开发的行为,以至形成实际破坏的行为,能够进行约束和制止,甚至可以诉诸法律惩罚。

      完备的法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。但是,目前我国仅有1982年颁布的《文物保护法》,非物质遗产保护领域的法律依然空白。而在东亚一些国家,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,就开始对包括非物质民间文化等文化遗产进行了立法保护,并对资金投入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。据悉,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》已经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。期待这一法律能够尽快出台,并能够在加入国家资金投入、政府官员的责任等内容。

      同时,还需要建立加强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状况披露制度。作为文化遗产极大丰富的国家,科学细致的普查登记制度不可少。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曾说,我国能列入各级保护项目的至少有25万项,而任何遗漏都将是不可挽回的文化损失;另一方面,需要有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公开披露制度,因为了解属于整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,是公众的权利,而这也是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应有的社会监督。

      在现代社会,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,是其走向持久繁荣的未来不可缺的重要内容。因此,设立“文化遗产日”以及更多相应制度建设的跟进,将会使我国古老的文明遗产在新世纪中造福今人,成为我们宝贵的文化资源。(来源:文化部网站)

 

    编辑:中华仓颉文化网  杨嬅  http://www.zhcjwh.com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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